【導言】死刑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?什么會導致死刑?不懂就往下看,情感精細講解“死刑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”的內容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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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、穿拖鞋駕車致5人死亡:面對慘案,為何“死刑”不是救贖?
- 2、劉衛(wèi)雄落網記:老實人被騙想要報復,卻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,后來怎樣?
- 3、誰知道死刑的好處和壞處么??大家給個意見?。?!
- 4、哈爾濱劉維國被執(zhí)行死刑,受害女童每月需就醫(yī),案件的始末有何詳情?
- 5、法學界為什么有學者一直為廢除死刑而努力?廢除死刑有什么好處?
- 6、死刑犯去世后,為什么“遺體”不能直接歸還給家人?你知道原因嗎?
穿拖鞋駕車致5人死亡:面對慘案,為何“死刑”不是救贖?
據媒體報道,7月15日,浙江“7月30日”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。據悉,2018年7月30日,“被告”因穿著拖鞋導致汽車失控,造成5人死亡,多人受傷。案件量刑后,“量刑”方面引發(fā)了廣泛的爭議。由于案件涉及“五人死亡”,許多人認為被告必須“判處死刑”,并與附近的行兇者進行了比較和評論。
然而,從目前的“交通事故罪”來看,如果有自首、賠償、被害人和家屬諒解、6年監(jiān)禁,其實也是遵命的。畢竟,“交通違規(guī)罪”的更高刑期是7年。當然,這里應該明確,行為人故意造成的損害是主觀的,或者是過失的。雖然界限不容易區(qū)分,但它們可以通過嚴格的法醫(yī)鑒定和事故發(fā)生時的事態(tài)來確定。
所以,從一定程度上講,法院因“穿拖鞋被致5人死亡”而給予“量刑”,從法理程序上的性質來說,應該是沒有問題的。至于人們提出的各種批評,從根本上講,“殺人償命”的邏輯是由。只要是“人類謀殺”的案件,被告就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。只有這樣,我們才能感受到正義,溫暖人們的心。
不幸的是,這種“簡單正義”所體現的“道德正義”要多于“法理正義”?!按┩闲_車”固然不妥,但是,以“醉駕”和“醉駕”的品格,還是有本質區(qū)別的。“穿拖鞋開車”至少在理智上是清醒的,也就是說主觀的駕駛意識是沒有問題的;而“醉駕”、“醉駕”,精神上已經陷入了模糊狀態(tài),自然屬于主觀意識不清的狀態(tài)。當然,這兩種駕駛狀態(tài)都不提倡。
在一天結束的時候,任何對駕駛安全有負面影響的事情都應該注意。但同時我們也要清楚,在交通事故中,確實存在疏忽的事情,即使人們如何避免,還是會有一定的概率發(fā)生事故,并且會有無辜的人因此喪命。歸根結底,這是人類文明不可避免的問題。
然而,對于事故原因的看法,除了不可避免的事情外,人們更關心的是避免別有用心的人,“用武力打武力”,“肆無忌憚地”危害周圍環(huán)境。就此,對于“穿拖鞋被駕駛造成5人死亡”的事件而言,與酒被駕駛、醉酒被駕駛造成死亡的事件,還應區(qū)別對待。畢竟,它本質上是關于“人性的救贖”和“人性的善與惡”的。
面對“悲劇”,我們應該關注的是“結果”還是“過程”,這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。事實上,“過程”和“結果”都很重要。但也應該從不同的角度,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它。至于結果,受害者必須是更關心的,因為將要遭受的痛苦和災難;對于過程來說,它更多的是一種普通的意義。
對于公眾來說,也許“過程”更重要,因為“過程”將代表案件的性質。一方面,闡明悲劇的過程;一方面,它警告人們避免這種行為。簡而言之,在這個過程的細節(jié)中,既有行為的殘暴性,也有同情的表情來檢驗行為的殘暴性。畢竟,即使只是為了結案,也足以安慰受害者并懲罰肇事者。
但除此之外,還有一個更大的共識,那就是需要拯救。同樣的結果,可能會有不同的過程。就像一個人“摔倒”,它可能是某人故意推,或某人無意中撞到。另一方面,跌倒的人會表現出兩種情緒。這是雙重標準嗎?當然不是,但在人類的本性中,有一個“善惡感”的區(qū)別。
是的,如果“pay for your life”這個短語被廣泛使用,可能會為法官省去很多麻煩,但這真的是個好主意嗎?有時人們對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充滿了同情。為了消滅一個犯罪者,這從來就不是一個對與錯的問題,而是人的生命的問題。我們可以在各種社交媒體上感受到冷漠的強大力量。
這種力量總是重復和偏轉。事實上,太多的人認為只有“死刑”才能拯救人類。但是,我們必須知道,當“不法之徒”、“肆無忌憚”的人不再猶豫時,可能就是“死路一條”了。
劉衛(wèi)雄落網記:老實人被騙想要報復,卻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,后來怎樣?
很多刑事大案中的罪犯都是悲天憫人,心慈手軟的。但大家卻不知也有很多誠實人演化成這樣的罪犯,這些誠實人為何能恍然間換了另一種人,開端另一種人生呢?除了生活中帶來的壓力,還有四周人言語中的嘲諷與刺激,俗話說兔子生氣還咬人。
在這種狀況下,誠實人常常更容易立功,他們的作案手法要比天生的罪犯愈加殘忍。本期為大家引見一同案件,這起案件就是由大家所謂的誠實人制造出來的,他叫劉衛(wèi)雄。他因遭到了刺激,做出了臺州放火案,這起縱火案震驚全國。2007年春節(jié)期間,每個家庭都沉浸在歡樂的節(jié)日氛圍中,但他們并沒有發(fā)現一雙惡魔般的眼睛正在盯著大家的一舉一動。2月4日清晨,臺州黃巖區(qū)發(fā)作一同火宅,警方接到報警后疾速聯絡消防隊與急救中心一同前往火災現場。當警方、消防員趕到時,大火正在熊熊熄滅,很多救命的聲音從火災中傳出。
消防員趕緊施行救援,撲滅火災。在這起大火中,13間房屋被損壞,17人死亡,重傷6人,還有局部傷者被送往*停止有效搶救,隨后警方進入火災現場取證調查。警方調查發(fā)現,火災并不是自然構成的,或許是人為縱火。首先要查找起火源頭在哪里,依據技術審定,起火點肯定為一間服裝店,這家服裝店店主鮑麗麗和她的11歲兒子曾經被大火吞噬。
警方盤繞這家店及死者開端展開調查,排查死者人際關系。很快,警方有了收獲。死者有一名老鄉(xiāng)名叫陳飛珠,在2006年死者對面店鋪停止出租,而轉讓不久后,店鋪因在拆遷范圍內,于是強迫被拆。店主訊問死者陳飛珠的下落,想討個說法,但死者并沒有通知陳飛珠下落,兩人便因而發(fā)作爭論。警方初步判定,這名店主應該是立功嫌疑人。
依據警方調查,此人叫劉衛(wèi)雄,20歲,在某餐廳做廚師,隨后警方肯定了他的住所,開端機密調查與跟蹤。警方將一切證據重新剖析,更終確認劉衛(wèi)雄就是縱火案的兇手,于是將其抓獲。在審問過程中,劉衛(wèi)雄開端并沒有供認本人的罪行,而是提供了各種不在場證據。警方與劉衛(wèi)雄展開了劇烈博弈,警方將劉衛(wèi)雄提出一切不在場證據逐個解開,面對眼前的一切,劉衛(wèi)熊只好招供了。本來劉衛(wèi)雄是一名廚師,他和妻子,孩子過著幸福的生活,由于日子過得比擬寬裕,于是劉衛(wèi)雄和妻子磋商著做點生意,進步一下家庭生活質量。
兩人在2006年看好了一家店鋪,這個出租店主就是陳飛珠,同時也是死者老鄉(xiāng)。兩人為了能讓劉衛(wèi)雄將店面租下,于是開端說店面各種優(yōu)勢,路段好、客源多、賺錢等。沒有經歷的劉衛(wèi)雄心動了,于是決議將這間店鋪租下,但陳飛珠與死者并沒有將拆遷一事告知劉衛(wèi)雄。更終,店鋪被拆,劉衛(wèi)雄的損失本想找陳飛珠賠償,但死者幾次三番停止阻止。原本生活就很寬裕的劉衛(wèi)雄遭到各種言語刺激與凌辱,決議報仇鮑麗麗,但他沒有想到會引來這么兇猛的火勢,也沒想到會形成這么嚴重的結果。
2008年9月,劉衛(wèi)雄被判處死刑。他在法庭上不斷說本人無辜,他只想報仇鮑麗麗,并沒有想太多??上Х刹恢v人情,劉衛(wèi)雄本能夠應用法律去處理這件事情,但卻用了極端辦法走了另一條路。本來一位大家以為的誠實人能做出這樣事情幾乎難以讓人置信。只能說劉衛(wèi)雄太激動了,做事情,三思然后行,才干想到更佳的處理方法。
誰知道死刑的好處和壞處么??大家給個意見?。?!
壞處
死了什么都沒有了~而且被判處死刑的人通常是十惡不赦的.上不了天堂一般都是下地獄(宗教說法)而且死亡無法使一種十分痛苦的事.而且人在面臨死亡的時候.而且是不能反抗的死亡通常十分以及十分的痛苦.精神上的摧殘..而且死也很痛苦.一般是全身組織慢慢死亡.有法醫(yī)在解剖尸體時.有時候尸體的神經沒有死亡.會突然動起來.(這既是所謂的鬧鬼現象)....(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我了解的)...并且如果判處冤案這是一個更無法挽回的事情
好處
有人說自由比生可貴.沒有了自由不如一死了之.無期徒刑往往許多人都承受不了
.有許多對世界感覺無色的人承受不住內心的壓抑.痛苦0往往希望自己快點結束這一生.可以說是看淡紅塵嘍...看淡世界嘍..所以很很很很希望能早早一死.
其實死往往是逃避.所以死刑的好處是比較少的.而且還多一塊墳地!中國人均土地本來就不足!
試用期..也要給分的說!關閉問題分也不回回去的!拿分吧!嘻嘻..
哈爾濱劉維國被執(zhí)行死刑,受害女童每月需就醫(yī),案件的始末有何詳情?
在2020年的8月29日,在黑龍江哈爾濱,劉維國。將鄰居家年僅4歲的女孩誘騙到附近的一處工地內。
對女孩實施建議,導致跟女同身體三處重傷。其中一處9級傷殘,兩處10級傷殘。在2021年9月18日,劉維國被法院判處執(zhí)行死刑。
小女孩在年僅4歲的時候就遭遇到了這樣惡劣的事情,在今后余生當中,每個月都需要就醫(yī)*。不僅給這個家庭的精神上造成了嚴重的傷害,而且也造成了經濟上巨大的壓力。
在案件當中,女孩的家屬可以向劉維國提出民事要求,賠償其*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,這樣可以減輕女孩家庭的經濟壓力。
在對劉衛(wèi)國判處死刑,是對女孩家屬更大的安慰,而且也保證了孩子在日后不會再遭受到鄰居的騷擾。
從這件事情當中就可以看出兩個問題,第一絕對不能考驗人性,第二對于未成年的孩子家長一定要起到隨時看護的責任,不能對孩子不負責。這樣一旦發(fā)生事故,那么就是無法挽回的后果。
更近幾年對于未成年人的侵害案件有很多,所以所以對于未成年保護自己方面,家長應該起到教育責任,讓孩子也懂得如何保護自己。
慶幸的是對于這樣惡劣的行為法律上給予了更嚴厲的懲罰,而不是像在韓國案例當中,在幾年之后就釋放出獄,這樣給社會的治安造成了極大的危險。
這次的案件也嚴重的告誡了那些有犯罪想法的人不要心懷不軌,居心叵測。一旦被發(fā)現有圖謀不軌的行為,一定會受到法律更嚴厲的懲罰,而且也告誡了各位家長,一定要看護好自己的孩子,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耽誤了孩子的一輩子,也讓自己后悔莫及。
法學界為什么有學者一直為廢除死刑而努力?廢除死刑有什么好處?
廢除死刑的好處可以從“生命權”、“犯罪的理由”、“終身監(jiān)禁更好”這三點來解讀。
生命權
人命只有一條,如果被判死刑的人,根本就沒有犯錯,或者是抓錯了人,這種冤獄多少也都聽說過。那么對于這些人來說,死刑會造成難以挽回的遺憾,即使這個冤獄的比例再小再低,可是一旦發(fā)生的話,那就是結束了一個完整的生命。
因為生命權是所有人權的基礎,一個國家應該要做到,保證每一個人的人權,尤其是“生命權”更是更應該要優(yōu)先保障的,那么,有些人的人權可能被限制,但是沒有一個人是可以剝奪另外一個人的“生命權”。
不想犯罪的人選擇犯罪
因為死刑的存在,可能會有輕生的人,但是自己還不敢去輕生,于是這些人就會“尋求幫助”,而這個“幫助”就是死刑的存在。想要被判死刑,這些人可能會去犯下重罪。
而這些人里面,又有不乏一些“反正在自己已經犯了重罪,那么再去犯點更重的罪也是可以的”,雖然可能有些人認為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(fā)生,但是換一種思考,假如發(fā)生的話呢,而造成這樣“慘劇”的正是因為有死刑存在。
終身監(jiān)禁比死刑更能威懾犯人
相信這一個觀點會有比較多的人們贊同,這個觀點可以引起很多人的共鳴。因為有時候,很多人都不怕“死”,中國有句話是“一命償一命”,那么犯下罪的人也會這樣覺得,在他們犯罪的那一刻起或許就已經有必死的決心。
這樣的事件也不少見,對于犯下重罪的犯人們,也有很多呼聲不要判這些人死刑,其目的就是讓這些人活著“贖罪”,一輩子呆在監(jiān)獄里度過人生比死更加讓人難受。
目前關于廢除死刑的說法有很多的觀點,比方說“死刑無法遏制犯罪”、“死刑不等于被害人的正義”等等,但是也有聲音是支持死刑,不論是哪種聲音更終獲勝,相信都可以遏制犯罪的發(fā)生。
死刑犯去世后,為什么“遺體”不能直接歸還給家人?你知道原因嗎?
死刑犯去世后,為什么“遺體”不能直接歸還給家人?你知道原因嗎?對于沒有特殊殯葬習俗的死刑犯,在執(zhí)行死刑后不允許家屬收尸,家屬在執(zhí)行死刑前跟犯人見的那一面就是更后一面,再見到時就成骨灰了。
死刑又被稱作“極刑”,是處罰犯罪分子更為嚴厲的一種刑罰,依法剝奪的是生命權,被處置對象都是犯下了嚴重罪行的窮兇極惡的罪犯,比如謀殺、故意殺人、嚴重的故意傷害等案件的犯罪實施人。我國在1997年之前,死刑的執(zhí)行方式是槍決,從1997年開始,更為人道、更無痛苦、更體面的注射死刑被引進,注射死刑成為死刑執(zhí)行的另一種方式。
死刑執(zhí)行之后,法院會把犯人的遺書整理備份,方便日后取用,原件則會交給家屬。至于犯人的遺體,通常不會直接歸還,而是火化之后再通知家人領取骨灰,很多人不能理解這一做法,覺得這么做不近人情,而且法院進行火化,又麻煩又耽誤事,為什么不交給家屬讓他們自己火化呢?其實法院這么做,完全是在照顧家屬的感覺,避免他們看到遺體之后傷心過度,甚至產生報復心理。
一般來講,不是“不能歸還”,而是給家屬個面子,直接火化了?;旧希挥型鈬溉瞬挪换鸹?。畢竟,外國的人文與我國很是不同,所以會保留尸體,通知外國駐華使、領館依照有關規(guī)定領走。死刑犯也有親人,曾經也和親人有深厚感情,在沒有犯罪之前,他們也是家庭重要的一份子,或許也是某個父母親眼里驕傲的孩子,或許他們也是某個女生眼里會發(fā)光的對象,因而死刑犯是有固定的社會關系的,所以讓家屬領取走遺體,看到被行刑后的親人未免太不人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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